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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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章程(2022年修订)

(本章程于2015年第一次制订,2022年首次修订,本次修正案于

20221118日经学校第二届党委会第74次会议审定)


赣南医学院肇基于1941年创建的江西省立赣县高级助产职业学校,1958年更名为赣南医学专科学校,1988年更名为赣南医学院,2013年获批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19年开始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学校扎根于赣南红土地,情系老区、服务基层,几代赣医人怀着对医学教育事业的无限赤诚和为人民生命健康服务的坚定信念,秉承“立德立行,求是求新”校训精神,弘扬“艰苦奋斗、科学求是”办学传统,倡导“文明,勤奋,求实,进取”校风、“学富为师,德高为范,育人为本”教风、“刻苦,严谨,求实,创新”学风,致力于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人民满意、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应用型医科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和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赣南医学院,规范简称为赣医(本《章程》简称“学校”),英文名称为Gannan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GMU。网络中文域名为:赣南医学院.中国。网络域名为:gmu.edu.cngmu.cn

第三条 学校设在江西省赣州市,有黄金校区(赣州市蓉江新区和谐大道1号)和章贡校区(章贡区医学院路1号)。学校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医学院路1号。

第四条 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二章 办学指导思想、宗旨和定位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六条 办学宗旨: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社会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 办学定位

(一)目标定位:努力建成特色鲜明、人民满意、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应用型医科大学。

(二)层次定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三)学科定位:以医学、理学、工学三大学科门类为主,促进医工、医理、医文、医管、医法等学科交叉融合。

(四)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培养德技双馨、知行合一的高素质卫生健康事业人才。

(五)服务面向定位:立足江西,面向全国,服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第三章 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学校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三)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评聘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薪酬分配;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书;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与境内外企业与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十一)科学合理地对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考核;

(四)维护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信息;

(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八)依法接受政府、社会、舆论等监督。

第四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成人继续教育为补充的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以医学、理学、工学三大学科门类为主,促进医工、医理、医文、医管、医法等学科交叉融合。

第十四条 学校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是学校办学基础,学校依靠教职员工办学。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实行任用、聘任、聘用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任务,应当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人才。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薪酬;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以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在学术团体、非营利公共机构中任职者或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者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教职员工。学校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进一步健全学校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平台。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根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学校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教职员工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对学校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学校或者上级机关申请调解、复议、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教职员工退(离)休制度。教职员工退(离)休后按国家和学校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为退(离)休教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柔性引进人才、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在校期间还依法公平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在校期间还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守校训,完善人格,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危机干预、学业指导、就业指导等服务,保证学生健康成长。强化就业服务,为毕业生提供岗位信息、就业指导、签约及去向登记、查询反馈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和院级学生代表大会。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一)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实施;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任代表会议和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为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三)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学代会常任代表委员会设执行主席一名,轮值主席、委员若干名。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代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代为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友系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依法依规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学校声誉的代表,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三十二条  本着校友自愿联合的原则,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学校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委员会,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及校友的联系和合作,接受社会及校友捐赠,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教育基金委的主要职责为制定、修改基金捐赠使用等规章制度;统一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捐赠工作,并负责各项学校基金的审批、实施和管理工作。教育基金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按照《赣南医学院教育基金管理办法》开展活动。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治理模式是: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任务完成。校长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党委教师工作部及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人事、教学、科研、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各下属党委组成的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学校要理顺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与其他现有工作机构间的运行关系和职能划分。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任务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主任委员根据各学院推荐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名单,提名其他副主任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审批确认后,由学校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科建设与科研发展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评价科研成果;开展学术评价;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和学位授予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各类学位授予部门的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学位点建设规划,新增授权单位和学位授予点的申报;审议学位授予和撤销,检查、评估、监督各级学位授予质量相关事宜;审议聘任和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相关事宜;审议推荐各级优秀学位论文。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的专家组织。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各类教学工作部门的校领导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主要职责是对涉及学校教务教学、专业发展、教材建设、质量监控等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下属学院发扬学术民主、健全自主发展和自我完善机制的组织形式。委员会由本学院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学科与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组成。下属学院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主要职责为审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党政联席会难以判断的重要学术事宜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学校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处理提案,认真执行有关决议,支持教代会代表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参与、维护、教育、服务等工会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休会期间的工作机构,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的双重领导,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学校联系广大团员青年和学生的桥梁与纽带,在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合法权益维护、综合素质提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团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其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并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本着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学校设立公共服务部门,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文体设施、校园安全、后勤等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科关系设置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按照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院级单位党组织发挥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参与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以党政联席会议形式,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等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员工或院级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校本部事业性人员编制,通过定编、定岗、定责等措施,按国家规定合理确定“生员比”和“生师比”,探索多样化用工形式。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等法律责任。根据附属单位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附属医院作为学校临床教学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医疗服务等职责,接受学校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指导。按照公立医院改革要求,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制定并按照医院章程开展工作。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附属医院院长及相应管理人员。

第八章 财务、资产、后勤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合法合规组织收入,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扩充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和个人面向政府、社会和企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加大办学投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民主理财、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计划财务部门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接受教职员工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国家划拨、学校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形成合理使用、科学调配、依法处置的管理机制,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服务于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管理体制。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对资产购建、使用、维护、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促进各类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立德立行,求是求新”,常用字体为汉隶。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胸徽。

徽志以“赣南医学院”的英文缩写“GMU”为设计元素,变形为一组奋飞的鹏鸟,图形整体似双手捧起红“十”字的情形,图案主体下方“1941”为建校时间,外圈中文校名“赣南医学院”用毛体字,与英文校名“Gannan Medical University”和谐形成一圆形。

胸徽为学校中文校名的长方形佩章,教职员工胸徽为红底白字,学生胸徽为白底红字

                                                                

六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标有学校徽志加中英文校名的旗帜,为黄底红字或蓝底白字。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我们是新时代的赣医人》(2011版)。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每年的316日。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校长办公会(扩大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七条 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制定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学校其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变更、终止事宜;

(四)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党委(或党委会)。学校党委负责监督章程执行,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学校授权督查管理部门负责《章程》日常的贯彻执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原《赣南医学院章程》(2015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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